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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告知书

时间: 2025-09-21 16:14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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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经营行为和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促进劳务派遣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严守经营资质红线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得虚报注册资本,不得抽逃注册资本;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工商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应当一致且不与其他公司混同经营;应当建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3.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4.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将撤销其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6.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守法合规开展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等内容;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2.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等培训;应当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其职业安全与健康。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调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

三、按时提交年度经营报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1.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2.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所提交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3.劳务派遣单位应自觉接受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四、法律风险提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秩序和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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