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3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33号)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1日
政策解读://m.kimtsegzc.com/jsszhrss/zcjd/202012/9861028eafe4421ba23069b51aa38fb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