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小课堂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小课堂 剖析案例、宣传法律、预防争议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苏州市人社局精心打造“仲裁小课堂”,以生动形象的案例作为切入点,由仲裁员评析讲解,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约定竞业限制的方式来防范核心人员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应依照协议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但在实务中,少数劳动者心存侥幸,隐瞒或谎报离职后在同业的工作情况,以此逃避竞业限制义务,侵害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期仲裁小课堂案例,为大家讲讲竞业限制的那些事。
基本案情
吉某于2021年5月11日入职T公司,从事某核心部门总监工作,年薪60万元。双方签订了岗位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吉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在离职时,吉某签收了T公司向其出具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告知书》,告知书明确吉某竞业限制期为1年。吉某离职后,T公司依约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T公司发现吉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频繁出入与T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Z公司办公场所,T公司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吉某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在仲裁过程中,T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向吉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凭证。T公司另提供了吉某驾驶轿车进入Z公司办公场所的多段视频,T公司还提供了吉某在其公司工作时填报的驾驶车辆信息。吉某辩称视频中出现人物均佩戴了口罩,棒球帽,无法证明系其本人。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离职后,应依照双方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应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经庭审调查,本案中吉某属于高级技术人员,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T公司与Z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T公司与吉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其离职后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T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视频中男子外貌特征与吉某相似,该男子驾驶车辆信息同T公司提供的吉某车辆信息一致,且在视频中驾驶该车辆至Z公司办公场所。吉某仅因视频中人物佩戴口罩、帽子,不承认其身份,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应承担不利责任。故仲裁委认定吉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裁决吉某向T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与适格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可泛化签订,同时谨慎设定竞业限制相关条款,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双方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用人单位已依法履行补偿金支付义务的前提下,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从而保障市场主体间的合法公平竞争,维持市场经济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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