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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小课堂 劳动者入职简历造假应承担不利后果!

时间: 2024-03-13 10:08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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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小课堂

剖析案例、宣传法律、预防争议

劳动者入职简历造假应承担不利后果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苏州市人社局精心打造“仲裁小课堂”,以生动形象的案例作为切入点,由仲裁员评析讲解,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现今,为了在求职时更具竞争力,不少劳动者在简历上动起心思,开始美化、包装简历,甚至简历造假。今天,仲裁小课堂为大家讲解一下“简历造假”的那些事儿。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某科技公司聘用章某担任销售项目经理,试用期综合月工资14500元。5月20日,章某正式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章某填写了应聘登记表,载明多段大公司工作经历,并承诺所填写履历的真实性,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核实调查。章某正式入职后,某科技公司接到客户对章某的投诉,认为其工作能力和态度不佳。于是,某科技公司对章某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发现章某的工作履历存在造假。某科技公司在通知工会后,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认为,章某工作履历内容不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章某认为,工作履历并非是弄虚作假,履历上所体现的工作经历为真实经历,仅是在计算工作时长上有错误,公司恶意劝告申请人离职未果后,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违法解除。

案件评析

为获得优质的就业岗位,许多劳动者会对简历进行“美化包装”,甚至“简历造假”。然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亦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否则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可知,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据实告知用人单位其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学历等,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使双方基于真实的了解从而建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本案中,经调查章某严重夸大了任职期间,累计夸大工作时间长达91个月,上述虚构履历的行为,使某科技公司误认为其在业内大型企业有长期稳定的工作经历、较好的专业水平,从而同意聘用并与其确定较高薪资待遇。章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仲裁机构裁决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章某的仲裁请求。

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章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当秉持诚信求职理念,用人单位则应如实公布职位要求、待遇等内容,共同促进求职就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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