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文件 > 政策解答 > 政策问答

12333热点第33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如何休?

时间: 2024-02-04 14:06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1.王先生刚注册了公司,听说有年休假这个政策,想了解一下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休年休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郑先生是单位人事,想咨询年休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孙女士今年要休产假,询问是否还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孙女士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4.李女士是单位法人,称2023年下半年单位订单量增多,故有些职工的年休假未休完,想咨询是否可以安排到下年度再休?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李女士是劳务派遣单位,来电咨询有部分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这种情况是否还享有年休假?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6.张先生是单位人事主管,想了解职工已将当年度的年休假休完后中途又离职了,该情况单位是否可以扣回职工多休的年休假天数?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7.王女士来电称其是远洋运输单位,船员是否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来安排年休假?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8.李先生来电称单位不给年休假也不给年休假补贴,职工应该向哪里反映?

答:如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