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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苏05刑终310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春华,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西省武宁县。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春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苏058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春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春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春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查,上诉人刘春华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春华撤回上诉。
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法院(2020)苏0582刑初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辛以春
审判员吴继华
审判员徐莉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瑞林
书记员戴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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