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和《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苏人保监〔2021〕4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0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和评价时间
2021年2月10日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要部署核验和评价工作,制定核验工作方案,发布核验和评价公告。
2月18日~3月31日,各劳务派遣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交所需材料,各地人社部门开展核验和评价工作。
4月1日~4月30日,各地人社部门梳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撰写核验工作总结、制作《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市局。
5月31日前,各地人社部门要完成本地区劳务派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撰写评价工作总结、制作《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并上报市局。
二、核验和评价对象
(一)核验对象:(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2)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评价对象:(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设有分公司的纳入总公司进行评价;(2)外省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三、核验和评价管辖
(一)核验管辖。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核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2020年12月31日前在市人社局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局负责核验。
(二)评价管辖。劳务派遣单位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分类评价,外省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劳务派遣分公司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分类评价。2020年12月31日前在市人社局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局负责评价。
四、核验和评价内容及信用分类标准
(一)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评价内容
人社部门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约尽责情况,对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服务效能等进行的评价,具体事项包括:
1.初始分、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包含企业资质、经营年限、资产状况、持证情况、注册资本、纳税情况等情况;
2.良好信用信息指标,包含社会责任、人才储备、调解机制、制度保障等情况;
3.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包含失信行为、违法行为、劳资纠纷、社会影响等情况。
以上内容详见附件5
(三)信用等级分类及标准
1.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三个等级,信用A级细分为A、2A、3A、4A、5A级五个等级。
2.对于连续两年获得A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评为2A级,连续四年获得A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评为3A级,连续六年获得A级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可评为4A、5A级诚信劳务派遣单位。
3.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80分小于100分;低于80分为C级,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报告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评价为A级。
4.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80分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附加指标加减分后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5.评价工作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每年组织一次,2A及以上评价工作由市级人社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核验和评价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2.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3.2020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以及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6.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花名册,2020年12月份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7.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地税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9.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二)劳务派遣单位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5)
3.自评佐证材料
六、核验和评价流程
本次核验工作和评价工作统筹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交核验材料的同时,主动提交评价材料。
(一)核验流程
1.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实施行政许可的人社部门提交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
2.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3.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2)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3)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4)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办理备案手续的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二)评价流程
1.单位自评。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等自评材料。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评价为C级劳务派遣单位。
2.审核评价。市本级、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分别对所管辖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
3.社会公示。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由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推送至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可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信息。评价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
当年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查询方式。各地人社部门应将相关评价结果及时录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
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一)对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围;
2.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
3.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二)对获得2A、3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围;
2.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
3.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4.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红名单”供社会查询应用;
5.授予荣誉证明;
6.每年可以预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免费获取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手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获得4A、5A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享受办法第十四条激励措施之外,叠加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1.在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先评优、行业示范创建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无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下,免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3.优先培育为苏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4.推荐申报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对获得C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社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频次;
2.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3.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4.向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
5.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C的,对劳务派遣单位近2年内的依法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落地实施《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是我市在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基础上探索行业信用监管的创新举措,是完善行政许可的必要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切实做到将核验工作与评价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形成合力,确保本次工作有序推进。要灵活采取初审与复审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纸质材料和系统比对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报告核验及评价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市局将随机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强化工作举措,注重结果运用。各地要有效利用各类数字化手段,进一步强化人社内部监察、社保、就业数据整合应用,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信用管理、司法审判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核验及评价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仔细核对填报数据,查找存在问题,精准开展评价。各地对往年未参加年度核验及未通过核验的单位,要作为重点核验对象,必要时可以上门实地核验;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评价为C级劳务派遣单位;对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落实联合激励和惩戒政策。
(三)强化数据统计,提升工作质效。各地要按照时序进度完成报告核验工作,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请各地人社部门于5月1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的电子档上报苏州市人社局,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于6月1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评价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见附件7)的电子档上报苏州市人社局。工作开展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联系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陈晓刚、韩利利
联系电话:69820079、69820078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5.苏州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6.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7.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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