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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全过程监管 按月足额支付有保障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1-12 15:22   访问量:

为着力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助力苏州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近期,苏州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工资支付全过程监管,压实工程建设领域各市场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拿到工资。

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监管。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把资金关。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把县级市(区)、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高工程进度款与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支付比例作为督促重点,加快补齐短板。依法督促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预防工程款拖欠。

二是强化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约定工资支付项目和标准。支付项目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等。督促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做到月结月清。施工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分包单位将工资支付表与当月工程进度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未按要求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监管。《意见》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的人工费用数额不得低于当期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的工资数额。施工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意见》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国企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带头做好人工费用拨付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

四是强化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监管。

《意见》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按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产生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以减少中间层次,克服环节增多带来欠薪矛盾的弊端。施工企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意见》明确了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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