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及其依据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其依据如下:
1.对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的执法检查:《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第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十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十七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对实施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检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4.社会保险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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